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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洪湖市涉水企业问题整改验收规范指引》的通知

各乡镇人民政府,管理委员会区,街道办事处、洪湖经济开发区

新滩经合区:

为深入开展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保护,有效推动洪湖流 域工业园区水环境治理规范提升专项行动,规范涉水问题企业的 整改与验收流程,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,特制定《洪湖市涉水企业问题整改验收规范指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

    

 洪湖市涉水企业问题整改验收规范指引

 

为深入开展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保护,规范推动洪湖流 域工业园区水环境治理规范提升专项行动,规范涉水问题企业的 整改与验收流程,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,周边水环境得到有效 改善,特制定验收规范指引(以下简称指引)。本指引仅适用于

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涉企问题的整改验收。

一、验收原则

坚持“政府牵头,属地乡镇(街道或园区管理机构)负责, 市生态环境部门把关”的原则,对重点涉水企业、 般涉水企业 和小微涉水企业实施分类整治,严格对标对表,杜绝敷衍整改、 虚假整改、表面整改。任务没完成、整改不彻底、效果不明显的

坚决不予销号。

二、 验收标准

(一)我市2家重点涉水企业验收标准

造纸、印染、电镀及金属表面处理、化工(含助剂及专用化 学品)等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涉水企业或日排水量在100吨以上

的各类企业应参照重点涉水企业验收标准。

1. 雨污分流: 企业应完成厂区内部雨污分流改造,雨污管 道无渗漏、错接、混接,不串管,确保雨污管网分类收集、分质 处理。由住建部门(或园区承担相关责任的其他部门)在验收销

号表中出具的管网改造验收结论。

 

2.   纳管要求: 企业应对污水预处理,接入园区污水管网,

并确保污水排放口设置规范,符合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。

3. 达标排放:企业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,达到排 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标准。污水排放口须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

备,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,实时传输数据。


    4. 问题整改: 落实“一企一策”,确保交办反馈环境问题全

部整治到位。

(二)我市40家一般涉水企业验收标准

农副产品加工、水产品加工、食品及饮料、机械加工制造、 纺织、建材及其他轻工制造业或日排水量大于3吨、小于100吨

的应参照一般涉水企业验收标准。

1. 雨污分流: 企业应完成厂区内部雨污分流改造,雨污管 道无渗漏、错接、混接,不串管,确保雨污管网分类收集、分质 处理。由住建部门(或园区承担相关责任的其他部门)在验收销

号表中出具的管网改造验收结论。


    2. 纳管或自行处理要求: 企业应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水

污染防治设施或达到园区纳管标准。

(1)已配套建设污水管网的区域,达到纳管标准后,接入 污水收集管网;未达到纳管标准的,企业需配套建设污水预处理 设施,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,接入污水管网,不得直接排放到外环境。

(2)未配套建设污水管网的区域,达到纳污水体排放要求 的,可处理达标后排放;对不能达到纳污水体排放要求的,企业 须将废水收集后,规范转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。企业收集、转运 过程要建立台账,并在废水收集、转运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,并确保视频存储期不少于15天。


3. 问题整改: 落实“一企一策”,确保交办反馈环境问题全

部整治到位。

(三)我市26家小微涉水企业验收标准

日排水量小于3吨的企业或加工作坊应参照小微涉水企业

验收标准。

1. 园区内有生产废水的小微企业: 达到纳管标准的,接入 园区污水管网;未达到纳管标准的,企业需配套建设污水预处理 设施,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,接入园区污水管网,不得直接排放到外环境。

2. 园区内仅有生活污水的小微企业: 生活污水接入园区污

水管网,不得直接排放到外环境。

3. 园区外的小微企业:

(1)针对用水量小,对环境影响不大的,接入市政管网。

(2)针对生产工艺中涉水,对环境影响较大的,达到纳污 水体排放要求的,可处理达标后排放;不能达到纳污水体排放要求的,企业须将废水收集后,规范转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。企业收集、转运过程要建立台账,并在废水收集、转运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,并确保视频存储期不少于15天。

三、验收程序

开展验收销号时,应严格遵照“验收程序从简、验收标准从 ”的总体要求,企业申请验收销号只需提交销号表格,属地乡 (街道或园区管理机构)经审核后在验收销号表中出具意见并盖章,不得以任何理由,增添企业文字材料与表格类负担。

(一)企业申请验收:企业应在整改完成并取得住建部门(或 园区承担相关责任的其他部门)雨污分流验收结论后,向属地乡

镇、街道或园区管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表。

(二)属地乡镇(街道或园区管理机构)预审:属地乡镇(街 道或园区管理机构)应在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后,不超过两个工作 日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整改现场实地核查,预审整改事项完成情 况,确保整改内容全部完成。并根据现场核查或水质监测结果,在验收销号表中出具验收预审意见。

(三)生态环境部门验收:预审通过后,乡镇(街道或园区 管理机构)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分局审核把关,各派出分 局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,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对照整改验收标准, 对达到验收条件的予以验收销号;达不到验收条件的,应退回重新整改,达到验收标准后,重新申请验收。

四、 组织保障

 各地应以此次工业源水污染整治为契机,全面提升园区环境 管理水平,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,强化园区和企业日常环境监 管,加大企业污染治理和废水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频次,增强企 业红线意识,引导企业自觉守法,坚持守法激励与违法惩戒并重,

切实提高企业守法能力,实现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双赢。

(  )政府

1. 洪湖流域涉水企业问题整改、验收由各县市区政府和管 委会负牵头管总职责,切实加强验收销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,组织乡镇、街道、园区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做好整改验收。

2. 建立健全洪湖流域工业污染防治长效机制,及时调度涉

水企业整治情况,研究部署当前整治工作。

3. 制定涉水企业专项整治方案,细化工作举措、明确整治

完成时限、确定责任单位。

4. 对工作推动不力的要面对面通报提醒、点对点提出要求,

形成完善的预警督办机制。

(二)部门责任

工业源污染整治专班的成员单位要对照职责分工,切实履行 行业监管责任,督促企业按整治方案推动问题整改,推动本行业 内的企业遵守环保法规,扛起工业污染治理的责任。相关部门要 第一时间深入现场对申请验收企业进行核查,审查企业交办问题 是否整改落实到位,是否符合验收销号程序和标准,及时向企业

出具核查意见,不得敷衍、推诿、拖延。

(三)乡镇(街道或园区管理机构)责任

  1. 各属地乡镇(街道或园区管理机构)是工业污染整治监 管的第一责任人,要建立“横向到边、纵向到底”的网格化环境监 管模式,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,触角向下延伸,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的全方位、全覆盖、无缝隙管理。

  2. 强化对整改问题的预审,对企业环境问题逐一开展现场 审核,查阅相关台账资料、工程建设资料,对重点部位和关键问题整改核查核对,确保问题整改真实落实到位。

  3. 强化源头管控。建立监管巡查档案,及时掌握排污单位 建设、改造、生产、污染治理以及关停、搬迁情况。加强涉水企业日常监测与巡查,对企业排放异动情况应第一时间予以处置。

  4. 严把新落户企业准入核查,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不 得落地,符合政策的要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落实环保要求,完善相关手续。

 

 

 

附件:1.涉水问题企业验收销号表

2. 洪湖流域工业企业规范提升专项行动问题清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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